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66-2号 申请人郏县瑞丰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郏县经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玲,任经理。 被执行人薛冠军,男,1971年5月25日生 被执行人高会娟,女,1972年6月22日生 本院在执行郏县瑞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薛冠军、高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冠军、高会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薛冠军、高会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