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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芹等五人申请执行韩纪伟一案执行裁定书3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58-3号 申请人陈红芹,女,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怡心,女,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莉莉,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芳芳,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58-3号
申请人陈红芹,女,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怡心,女,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莉莉,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芳芳,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伟伟,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韩纪伟,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红芹等五人与韩纪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纪伟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韩纪伟之妻连银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韩纪伟之妻连银娥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营业部的存款1230元(账号为:6228452050017978213)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00000000003571279012,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松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