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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付利申请执行王素平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马付利,女,1963年4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王素平,女,1970年1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马付利与王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郏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马付利,女,1963年4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王素平,女,1970年1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马付利与王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素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素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在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星布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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