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91-1号 申请人高丽娜,女,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现营,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高丽娜与杨现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现营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现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25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