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初字第390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鸿世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南角合友小区4号商住楼南第三户。 法定代表人申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恒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卫润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鸿世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恒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