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276号 罪犯王毅,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军事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1)军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上士军衔。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7日至11月1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5日中午,被告人王毅与被害人郭某在河南省新乡市举行婚礼,当晚居住在新乡市红旗区婚房内。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毅采取掐脖子、拳打面部、用头部撞击座便器等方式对郭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面部多处受伤。后王毅自感后果严重,局面无法收场,遂产生杀死郭某的念头,用一把长刃在其颈部、下颌处刺了7刀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毅犯罪时系限制能力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罪犯王毅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三五年十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朝阳 代理审判员 吴为民 代理审判员 杜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麻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