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郑晓锋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42号 罪犯郑晓锋,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42号
罪犯郑晓锋,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晓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7日至11月14日进行公示,11月28日在河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晓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8月16日,被告人郑晓锋的姨母王某某与同村张某某家因纠纷而相互打架,其姨表弟郝某某来找郑晓锋去报复,郑晓锋纠集同村多人带木棍、铁棍等工具,在王巧等人带领下来到张某某家,郑晓锋用铁棍对张某某击打,致其死亡。后郑晓锋带领他人共同对张某某家人进行殴打,致其家人受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晓锋系主犯。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罪犯郑晓锋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晓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郑晓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十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朝阳
代理审判员  吴为民
代理审判员  杜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麻少洋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计湖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