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298号 罪犯李帅涛,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乐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帅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7日至11月14日进行公示,11月27日在河南省新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帅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帅涛伙同他人,在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河南省汤阴县、内黄县等地抢劫4起,抢得财物价值12200余元;绑架1起;抢夺1起,抢得现金11000余元;盗窃1起,盗得财物价值44022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帅涛系主犯。罪犯李帅涛自入狱以来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王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帅涛自入狱以来虽受1次表扬,1次记功的奖励,但其一人犯数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半年评审鉴定中4次被评为一般,1次被评为良好。根据其改造表现情况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尚不能认定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帅涛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