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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乔犯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23号 罪犯郑红乔,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23号
罪犯郑红乔,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红乔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至11月25日进行公示,11月27日在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红乔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初,被告人郑红乔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台前的“老刘”,两人预谋合伙制造冰毒,获利后分成。5月21日郑红乔从昆明乘火车到济南,“老刘”接上郑红乔安排其到台前县田某家中居住。2011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红乔在田新具家制造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547克甲基苯丙胺及制毒工具和原料。被告人郑红乔系累犯。罪犯郑红乔自入狱服刑以来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陈豫川、杨培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红乔入狱服刑以来虽然受表扬1次、记功1次的奖励,但其曾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满释放刚一年又实施制造毒品犯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依法从严减刑。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刑罚执行机关2次评定为较差,2次评定为良好。综合罪犯郑红乔的犯罪情节、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由尚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红乔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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