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朱慧卿,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艳艳,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少春,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鸿,董事长。 被告山西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雷俊林,社长。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卿诉被告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教育出版社及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慧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慧卿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慧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慧卿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