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筱桐,男,1989年8月22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香云,女,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香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