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洋,民事起诉书称:男性。 被告孙世俊,民事起诉书称:男性。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洋、孙世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