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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洋、孙世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洋,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洋,民事起诉书称:男性。

被告孙世俊,民事起诉书称:男性。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洋、孙世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