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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德诉被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电视台(东方今报)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王玉德,男,汉族,1946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高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昇,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王玉德,男,汉族,1946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高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昇,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启红,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电视台(东方今报)。

法定代表人王少春,台长。

委托代理人冯锦珂,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德诉被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电视台(东方今报)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德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德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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