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毕传国,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继浩,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出版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卫。 被告耿淑丽,系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传国诉被告重庆出版集团公司、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传国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毕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传国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