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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长、秦书华与李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民初字第2606号 原告李有长,男,汉族 原告秦书华,女,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堤,男,汉族 被告李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武,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有长、秦书华诉被告李磊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民初字第2606号
原告李有长,男,汉族
原告秦书华,女,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堤,男,汉族
被告李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武,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有长、秦书华诉被告李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有长、秦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堤、被告李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被告系原告秦书华在1965年2月份在南阳市靳岗乡一野地路过捡拾后抱养回家,当时仅几天大。在当时社会、家庭物资,经济极度缺乏的情况下,原告节衣缩食,雇请保姆喂养其到2岁大,视被告如掌上明珠。原告为给被告成长创造更好地条件,放弃原有条件优越的事业单位工作调至闲散的企业,含辛茹苦把被告抚养成人。被告自谈恋爱后,原告李有长,秦书华为其操办婚事,并给其丈夫李洪亮在1985年从一个倒闭的日杂门市部托人调到宛城区财政局工作。后被告1987年产下一女,在被告的所有人生大事上,原告积极参与从未另眼看待过。被告出嫁后,父母还为她生女儿尽心尽力安排。直到被告女儿出嫁,父母及其弟还送礼5千元。2、原告李有长长期患冠心病,原告秦书华自1984年患类风湿关节炎、高血压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在秦书华1984年初期患病住院期间,被告明知母亲住院还与其丈夫外出上海旅游,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平时李有长,秦书华有事通知被告,被告回家也只是匆忙看一下就走。被告一到原告家,其丈夫就不断打电话催她回去。更令人发指的事,秦书华在1991年患股骨头坏死去医院检查治疗途中,其丈夫李洪亮故意打秦书华患肢脚部,以泄他不得不照顾的私愤。其丈夫心中有鬼,近一年不进李有长、秦书华家门。在1992年秦书华住院期间,让被告在晚上去卫校作伴,被告在医院绷着脸万分不情愿,其丈夫也天天为她制造不陪护借口。3、被告在2007年初与李有长、秦书华要钱未果的情况下,近8个月音信全无更别提回家中尽赡养义务。后因2007年9月13日,李有长、秦书华双双因车祸住院一再让其探望,被告才勉强同意,但在李有长、秦书华因经济困难,肇事方不给赔偿的情况下被逼于2007年10月1日出院回家。被告在父母住院治疗期间不仅经济不帮一分,还对父母不停诉苦,说其女儿在北京上学安排工作急需用钱,李有长,秦书华体谅被告困难,出院回家后,把养老的全部积蓄血汗保命钱2万元借给被告。当时是把存的定期存单交与被告并告诉密码,连利息一并取走让她救急。2012年12月20日李有长患前列腺炎住院动手术,秦书华也患病住院的情况下,一是怕儿子李堤一人照顾不过来、二是担心手术风险、三是思念女儿,遂通知被告回来探望。被告在父母2013年元月3日出院回家后,突然说其与丈夫李洪亮在2年前离婚,索要秦书华在文化路34平米的房产一处。父母问被告,你离婚2年了?为啥离婚?去年你丈夫过年还随你一并来家,父母这次住院还来一回,这是怎么回事?你离婚,你与他怎么达成的协议?你为啥不早说?你出门在外,父母常年吃药手中并无积蓄,依靠房子防老、养老。工资也是每月因事、因病花光,给被告解释不给她房子的原因。父母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父母依法具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制造借口加以干涉。当天被告气冲冲走后再也没回来看望过父母。谁知被告在2013年1月5日上其三叔,小叔,大姑家(李有长2个兄弟,一个大妹子),送礼请吃饭,在饭店声泪俱下,编造父母在其小时候虐待她的谎言,并制造其弟李堤把父母钱财榨光,不想赡养父母,要把父母送往养老院的谣言,蛊惑人心,博取同情,欺骗亲戚,制造自己不赡养父母的牵强理由,故意制造矛盾,造成家庭不和,并在2013年春节应该回家探望父母的日子全家未联系一下,更不说回家看望父母。在被告大姑2013年11月5日过八十大寿时,她头天递礼,故意躲避二老不与见面。二老2013年11月6口让其表妹金凯娟捎信让她回来,她找理由说父母不打电话不回来。二老2013年11月7日晚上给她打电话,说想她了,让她回家看看,她态度恶劣,破口大骂,拒不回家。4、李有长,秦书华将被告抚养成人,结婚成家,对其丈夫女儿都厚待如亲人一般,被告不仅不尽孝报恩,还多次在父母住院期间索要钱财和房产。难道法律规定是父母应该付钱给子女,子女才应该尽赡养义务吗?还是子女应该无条件的赡养父母?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告无心赡养父母,父女、母女感情确己破裂,无再存续的必要。李有长,秦书华因年事已高,不能再因被告及其丈夫制造事端无故生气,造成家庭不和,想安心养老,以后生活有儿子李堤照顾,现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磊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原告所诉无法律依据,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要件,建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人李胜荣、秦民华出庭作证,证明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收养关系。
被告李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为:我是不是抱养的我自己也不知道,但是我知道李堤是抱养的。
被告李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被告李磊与其丈夫李洪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各一份。证实:1、被告李磊与其丈夫李洪亮于2011年8月15日协议离婚,已办理手续;2、李磊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这一重要信息和事实没有告知其父母是因害怕和担心二位老人受不了这沉重的打击,作为本案被告李磊离婚后心情不好,到北京去照顾其外孙,这两年回来的少了些,但这不能够说明本案被告李磊没有孝心、不尽孝心。
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为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磊系原告李有长、秦书华之女。原告秦书华自称1965年2月在南阳市靳岗乡一野地路过捡拾一女婴抱养回家,起名李磊,并与李有长一起将李磊抚养成人,但未办理有关收养手续。1985年3月26日,李磊与李洪亮结婚后,李洪亮与李有长、秦书华关系一般,后因种种原因,李磊与李洪亮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离婚。2013年11月21日,李有长、秦书华诉至本院,请求与李磊解除收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在庭审中均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出示或宣读,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已记录在卷,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有长、秦书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其要求解除与李磊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亲情是人间最深厚的感情,其并非仅来自于血缘,而是来自于爱的点滴积累,爱的长久付出。希望原、被告珍惜四十余年的亲情,和睦相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有长、秦书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有长、秦书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林峰
审判员  李铭霞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