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2日22时许,华某某驾驶豫R96019重型自卸车与郭某某驾驶的豫R1293Q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华驾车驶离现场。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豫R96019重型自卸车主的被告人王某为骗取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委托他人私自雕刻“镇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加盖在由其妹夫赵某某伪造的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书上。经南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证明书上印章系伪造。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22时许,华某某驾驶豫R96019重型自卸车与郭某某驾驶的豫R1293Q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华驾车驶离现场。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豫R96019重型自卸车主的被告人王某为骗取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委托他人私自雕刻“镇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加盖在由其妹夫赵某某伪造的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书上。经南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证明书上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关于伪造印章的供述,与证人赵某、王甲、赵某某的证言相一致,且有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全新 审判员 马喜德 审判员 杜跃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