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021号 原告:宋来,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新献。 原告宋来与被告白新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来诉称:2012年11月23日,被告购买原告破碎锤一台,双方签订了合同,但被告未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货款85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为白新献,而原告提供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欠条、身份证复印件显示与原告产生合同关系的是白新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