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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顺与潘辉、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99号 原告王小顺,男,1950年7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博,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辉,信息不详。 被告河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99号

原告王小顺,男,1950年7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博,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辉,信息不详。

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恩,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顺与被告潘辉、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小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顺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