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171号 原告黄德辉,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王文峰,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辉诉被告王文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黄德辉负担。 审判长 李建丽 审判员 刘 华 助审员 郭建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炎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