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韩鹏与滑县万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韩鹏,男,1978年2月15日生。 被告滑县万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庆彬。 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新华路1号。 被告郑庆彬,男,45岁。 原告韩鹏诉被告滑县万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韩鹏,男,1978年2月15日生。
被告滑县万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庆彬。
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新华路1号。
被告郑庆彬,男,45岁。
原告韩鹏诉被告滑县万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退还原告韩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