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韩鹏,男,1978年2月15日生。 被告滑县万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庆彬。 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新华路1号。 被告郑庆彬,男,45岁。 原告韩鹏诉被告滑县万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退还原告韩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