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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强与巫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马志强,男,1975年8月11日生。 被告巫戗杰,男。 原告马志强诉被告巫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巫戗杰经本院依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马志强,男,1975年8月11日生。
被告巫戗杰,男。
原告马志强诉被告巫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巫戗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志强诉称:被告巫戗杰承包滑县梦想家园部分工程,雇佣原告抹灰,经结算,被告巫戗杰共欠原告工资款6350元,被告至今未予给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35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巫戗杰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志强在滑县梦想家园工地为被告巫戗杰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6350元。2012年元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马志强要求被告巫戗杰支付635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巫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马志强工资6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巫戗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中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