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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2年4月5日生。 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5月9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2年4月5日生。
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5月9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或者补充,及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王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建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