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42号 罪犯李红伟,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拆迁员。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认定罪犯李红伟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6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李红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份,李红伟伙同李斌、乔建军在办理开封市水系工程拆迁过程中,经预谋,采取套用他人无证房,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方式,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拆迁补偿款36300元,除6800元办证费用外,赃款被三人瓜分,其中李红伟分得现金6000元。案发后,赃款已由李红伟三人全部上缴。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李红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红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