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惠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周官,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 法定代表人石朝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叶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进贤,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周官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周官于2014年1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官负担。 审 判 长 王争学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