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刘军甫,男,出生于1976年7月20日,汉族。 被告申治军,男,出生于1962年10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甫诉被告申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0元,由原告刘军甫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富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