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执行人孙金超,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顾延林,男,汉族,教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顾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延林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延林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顾延林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顾延林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