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4号 申请执行人高学新,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华长江,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华长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长江名下有车牌号豫EXXXXX白色小型轿车一辆,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华长江名下有车牌号豫EXXXXX白色小型轿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华长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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