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黄新荣。 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大军,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新荣与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