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57号 原告郑州厚通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煤场一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57247186-0。 法定代表人高忠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立国,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8月14日。 被告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蒋坡村服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064329-6。 法定代表人山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厚通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州厚通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厚通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厚通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7元,减半收取为1099元,由原告郑州厚通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