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21号 原告朱某某,女,出生于1993年7月12日,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