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03号 原告王晓莉,曾用名王丽,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8月15日。 被告周战军,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月2日。 原告王晓莉诉被告周战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战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份左右,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工程建筑,产生租赁费6000元,被告丢失钢管34.9米、十字扣97个、接扣12个、转扣22个。随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000元,下欠3000元及丢失的钢管扣件一直没有支付赔偿,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000元及返还钢管34.9米、十字扣97个、接扣12个、转扣22个;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新密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王晓莉与王丽系同一人;2、提供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租金6000元,被告于2013年4月11日还款3000元,下欠3000元及十字扣97个,接扣12个,转扣22个,钢管34.9米未还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周战军于2012年8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丽现金陆仟元整,2013年4月11号被告向原告还款3000元,并载明被告欠原告钢管34.9米、十字扣97个、接扣12个、转扣22个。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莉要求被告周战军支付租金3000元及返还钢管34.9米、十字扣97个、接扣12个、转扣22个,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晓莉支付租金3000元并向其返还钢管34.9米、十字扣97个、接扣12个、转扣22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周战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