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64号 原告赵俊花,曾用名赵小华,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15日。 被告杨红伟,曾用名杨伟,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2月1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花诉被告杨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私下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红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俊花撤回对被告杨红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为1197元,由原告赵俊花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人民陪审员 赵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