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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王建设确定选民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特初字第11号 起诉人王建设,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起诉人王建设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小营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委员会)关于起诉人王建设系空挂户人员在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小营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特初字第11号

起诉人王建设,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起诉人王建设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小营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委员会)关于起诉人王建设系空挂户人员在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小营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无选举权的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起诉人王建设、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小营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代表白文生、张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王建设诉称,北关区小营村即将选举,其他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已领取选票,起诉人王建设1999年与小营村的张秀英结婚,后一直在北关区小营村生活,2012年将户口从开封宋河区派出所转到北关区小营村。但是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小营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给起诉人王建设发放选票。现申请法院确定起诉人王建设的选民资格。

经审理查明,起诉人王建设1959年12月28日出生,其结婚后在北关区小营村居住,2012年2月28日将户口迁入北关区小营村。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小营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名单公告上没有起诉人王建设。起诉人王建设在名单公布后,选举日15日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为,起诉人王建设为村空挂户口人员,其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经选举委员会研究空挂户口人员在本村不能参加选举。

另查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小营村将在本村居住,不是本村村民;户口从外迁入本村的村民等,在本村户口底页上没有登记的人员均定为空挂户口人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将下列人员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起诉人王建设符合参加选举的条件,选举委员会以起诉人王建设为空挂户口人员取消其在小营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参加选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起诉人王建设在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小营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享有选举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钱 伟

代理审判员  纪静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