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4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楚鹏架杆租赁站。 被执行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龙安区楚鹏架杆租赁站申请执行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被执行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变更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楚鹏架杆租赁站清偿债务31 409.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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