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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有生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8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宋有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法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关清,男,汉族。 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8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宋有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法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关清,男,汉族。

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金融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因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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