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善,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董玉峰,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汤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董玉峰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停放于汤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查封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董玉峰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