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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善与董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善,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董玉峰,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汤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董玉峰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停放于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善,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董玉峰,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汤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董玉峰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停放于汤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查封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董玉峰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