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ETXxx号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张某甲、康某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到案证明、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无前科,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