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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永安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某某,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中共上蔡县邵店乡原党委书记,捕前任上蔡县总工会主席(副县级)、上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某某,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中共上蔡县邵店乡原党委书记,捕前任上蔡县总工会主席(副县级)、上蔡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103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锁灿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郁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郁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陈建伟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郁某某及其辩护人锁灿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桂东
审判员  吴德河
审判员  王建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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