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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俊岭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俊岭,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常庄乡吴集三组56号,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昝庄。因犯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俊岭,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常庄乡吴集三组56号,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昝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俊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俊岭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俊岭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提供盖有其私刻的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虚假工作证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中心支行办理39张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金额340066.04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俊岭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俊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马俊岭采取利用购买或工作中取得的他人身份证件,并提供虚假的工作证明的方式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加盖其私刻的“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驻马店市城建局)公章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平安人寿)财务专用章的虚假申请材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驻马店邮政储蓄银行)办理34张信用卡,32张恶意透支(人员名单详见本判决书后附件),骗取银行现金330098.7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俊岭供述:2011年,他在平安保险公司培训期间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在驻马店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后因他急用钱,遂通过借用同事、老乡的身份证及购买的二张身份证,伪造虚假的工作单位,加盖其私刻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几十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办信用卡前他先到铁通公司购买四部无线座机电话,办卡时留下四部座机号码,充当单位电话,银行电话回访时,他冒充驻马店平安人寿和驻马店市城建局的正式员工对办卡人员身份予以确认。信用卡办好后,银行发短信通知,他根据短信查询快递发货的具体时间,得知快递到驻马店后,上网查询派送员电话,直接与派送员联系将信用卡拿走。他负责办理信用卡由他人使用,共透支一二十万元。
2、证人证言
(1)黄某某证言:她是驻马店邮政储蓄银行客户经理,负责信用卡办理。2012年12月20日,马俊岭带着十几人的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的信用卡申请人信息表找她办理信用卡,她打114查询驻马店市城建监察支队的电话为0396—2326922,拨打该电话核实申请人信息,确认申请人是城建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后给那些人办理了信用卡,马俊岭通过她共办理约26张信用卡。出事后她去城建监察支队核实,得知马俊岭和办理信用卡的那些人都不是城建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这些信用卡透支几十万元,她们一直催促马俊岭还款,马俊岭称其办卡的身份证都是骗的、偷的,城建监察支队的公章是私刻的,电话也是改的。
(2)徐某某证言:他是驻马店邮政储蓄银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主要负责逾期贷款、信用卡逾期的催收工作。2013年10月份,中心支行上报马俊岭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以驻马店市城建监察支队(所盖公章为“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驻马店平安人寿名义团办信用卡逾期欠款不还,他一直催促马俊岭还款,后得知办理信用卡的人都不是上述单位人员。12月初,马俊岭称办理信用卡的身份证都是骗来、偷来的,公章是其私刻的。经核实,马俊岭以两个单位多名工作人员名义办理信用卡,截止案发有多人逾期,欠款本金二三十万元。
(3)姚某某、陈某某证言,均证明他们不是驻马店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未在邮政储蓄银行办过信用卡,不认识马俊岭,身份证均曾丢失。
(4)刘某某证言:他不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不认识马俊岭。
(5)池某某证言:他不是驻马店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未在邮政储蓄银行办过信用卡,认识马俊岭,身份证曾丢失。
(6)王香雨证言:她不是驻马店平安人寿工作人员,未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过信用卡。
3、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黄某某、池某某、王香雨均辨认出被告人马俊岭。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在马俊岭租房处发现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21张,其中以其本人名字办理一张,余皆以他人名字办理,铁通无线座机电话四部,私刻的驻马店平安人寿财务专用章2枚及虚假的工作证明信函等情况。
5、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马俊岭办理信用卡所使用的“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务专用章及“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均为私刻。
6、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证明邮政储蓄银行客户经理与被告人马俊岭通话,马俊岭承认其私刻公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骗取钱款的事实。
7、书证
(1)报案材料,证明马俊岭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多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并骗取钱款,被害单位报案情况。
(2)姚某某催款通知书,证明以姚某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被催还欠款的情况。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及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均证明马俊岭办理信用卡所使用的身份证明及单位证明均为虚假。
(4)信用卡移交客户信息明细,证明被告人马俊岭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中32张逾期,骗取银行现金330098.78元。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团办项目说明表、团办申请人信息表及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马俊岭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34张信用卡,交易明细显示有32张逾期等情况。
(6)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马俊岭前科情况。(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俊岭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俊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公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银行钱款330098.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俊岭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俊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俊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俊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荣海
审 判 员  殷长河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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