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拓,男,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洁(又名刘婷)女,1987年2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方保,男,1977年9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伟,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拓、刘洁因与被上诉人徐方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拓、刘洁及委托代理人张玉华,被上诉人徐方保及委托代理人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退还上诉人陶世武。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