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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131号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甲),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131号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甲),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洪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