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孙金光、冯荣艳、张天曾、张晓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金初字第10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 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昕居,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邢悦亚,男。 被告孙金光,男。 被告冯荣艳,女。 被告张天曾,男。 被告张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金初字第10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

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昕居,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邢悦亚,男。

被告孙金光,男。

被告冯荣艳,女。

被告张天曾,男。

被告张晓海,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孙金光、冯荣艳、张天曾、张晓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以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孙金光、冯荣艳、张天曾、张晓海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潘长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