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源民四初字第277号 原告宋会敏,女,1972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660号,组织机构代码17456371-9。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空冢郭信用社,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翟庄村。 负责人张志勇,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会敏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空冢郭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空冢郭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会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会敏负担。 审判员 李小勇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