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付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与张某某、蔡某某、程某某及被害人张某等到瓦店街滋味饭店吃饭,吃饭时张某和秦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拿起饭桌上的酒瓶砸自己头部后先行回家。后被告人秦某到被害人张某家中又与张某发生争执,两人发生厮打,秦某对张某头、面部击打,导致张某左眼受伤。2014年7月3日经临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辩解喝酒我只是劝他,没有说要打他,到他家发生肢体上的冲突,我记不起来,我只是好心去看他,没有想着发生这么大的事。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与张某某、蔡某某、程某某及被害人张某等到瓦店街滋味饭店吃饭,吃饭时因劝酒张某和秦某发生口角,张某拿起饭桌上的酒瓶砸自己头部后离开先行回家。后被告人秦某和张某某酒后到张某家中,秦某又与张某发生争执,两人发生厮打,秦某对张某面部击打,导致张某左眼受伤,后张某到郑州艾格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7月3日经临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庭审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秦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张某表示与秦某本是朋友关系,对其表示谅解,要求本院对秦某酌情判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秦某供述,2014年3月21日晚18时许,张某喊我喝酒,我和妻子蔡某某、张某和他女朋友程某某、张某某夫妇我们一起到瓦店街滋味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来了一个朋友,因张某劝我朋友喝酒,我朋友没有喝,我朋友走后,张某说没人看得起他,就用啤酒瓶朝自己头上砸了五、六下后离开,程某某也跟着离开。我和张某某酒后怕张某跑丢,就去张某家看看情况,我和张某是邻居,我和妻子还有张某某到了张某家,程某某在卧室玩电脑,张某在床上躺着闭着眼,我说别生气了,都看起你。张某没理我,我们就回家了。后来张某的母亲尚某某到我家问我张某怎么了,在床上躺也不吭气,我说不知道,她就回家了。 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4年3月21日晚19时许,秦某和张某某喊我出去吃饭,我就和程某某、秦某和他老婆蔡某某、张某某和他老婆张某一一起到到瓦店街滋味饭店吃饭,在吃饭时因为劝酒的原因我对秦某说:“秦庄街没人把我当人看了”。秦某说了句很难听的话,还骂了程某某一句。我用正吸的烟头弹在秦某身上,秦某说:“你现在混牛了,敢往我身上弹烟头,你是不是想挨打哩”。我怕秦某打我就说:“不用你动手,我自己动手”。然后我拿着桌上的一瓶酒低着头往自己头顶上砸,酒瓶没有碎,我扔到地上后又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往自己头顶砸了一下,把桌上下余的三个啤瓶酒推到地上和程某某回家了。回家后我躺在床上玩手机,停了有半个小时,张某某到我家问我为什么跑回来了,我说我什么也不想说。这时秦某过来问我咋回事先回来?我说我今晚什么也不想说,让他先回去,我俩就这样争执起来。这时我妈从楼上下来问怎么回事?秦某把我妈劝走。秦某我俩继续在那吵酒桌上的事,秦某说你是不是想挨打哩啊,我从床上坐起来说:“给,你打吧”。秦某用右手搧在我左侧太阳穴和左眼部位,我们又吵了几句,秦某说:“你是不是还不清醒啊”,说着又照着刚才的部位给我了一巴掌,我从床上站起来有点晕往秦某身上扑了一下,秦某转身把我拍倒在地上,用脚踢我的头部四、五下,又用拳头捶我头部四、五下,不知秦某被谁拉开了。我从地上站起来,左眼已经睁不开了,头很懵,就找到床躺床上了。秦某又说了我两句,就和张某某走了。我让程某某把我妈叫下来,我说我眼疼,是秦某把我打伤的。我妈去找秦某,我听见我妈和秦某争吵的声音。我妈回来后说秦某让去看病,花多少钱他出。第二天我让我妈把秦某叫到我家,秦某看到我的情况后说家里有小孩走不开,让我先去看病,回头的医药费单给他,花的钱他出,我就和我妈一起到郑州艾格眼科医院看病去了。 证人程某某、尚某某的证明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一致。 3、证人张某某证明,2014年3月21日晚18时许,我和妻子张某一、张某和他女朋友程某某、秦某夫妇我们一起到瓦店街滋味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把妻子先送回家,张某和秦某不知因为什么发生了争执,张某用手中燃烧的烟头弹到了秦某脸上了,秦某表情很生气,手中拿着塑料杯子准备砸张某,张某怕秦某打他,嘴里说了一句糟蹋自己的话,站起来拿起酒桌上一个啤酒瓶(里面有半瓶脾酒)朝自己额头扔砸了一下,酒瓶没有碎,直接掉在地上碎了,张某又连续用同样的动作拿起桌子上的四、五个啤酒瓶扔砸在自己的前额,但没有没有碎,全是掉在地上碎了,这个过程中没有人阻止张某。张某面部、头部没有明伤,张某一句话也没有说就从屋里出去了,程某某也跟着出去了。我和秦某酒后回到我家门外,秦某把我叫醒让我回家,我说:“咱们去看看张某回来没有”。秦某同意后和蔡某某回家放电动车,我敲张某家的门,开门后我和秦某一起走进张某卧室,秦某随手把卧室门关上,我看到张某在床上坐着玩手机,头上和面部也没有明伤,我看到张某在家就放心了,就坐在张某床头,秦某问张某为什么拿着啤酒瓶砸自己,这样做给谁看?张某说你走吧,不想给你说那么多。张某和秦某又说了几句就吵了起来,秦某到床边用手拉张某衣服让他起来,张某手一甩从床上下到地上,他俩对面站着都很生气,互相骂着对方,并用手互相推搡着对方的身体撕抓起来,后俩人抱在一起都摔倒在地上,秦某在张某身体上面压着不让张某动,我把秦某拉开,劝秦某不要打架,秦某说中我不打他,后来张某的母亲在门外问在弄啥,秦某说没事。秦某和张某又争吵了几句,我看见张某的面部有抓伤,张某的左眼有点红,我说我走了,秦某也跟着我从屋里出来,张某的母亲从家里追出来和秦某吵了几句,蔡某某过来把秦某拉回家了。我在秦某家喝茶时睡着了,张某的母亲在秦某家吵把我吵醒了,我就直接回家了。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2014)31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6、伤情鉴定告知书。 7、被害人张某的伤情照片。 8、被害人张某的诊断证明、病例、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出院凭证。 9、公安机关调解笔录。 10、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11、被告人秦某户籍证明。 12、本院调解书,被告人秦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 13、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臧跃峰 审 判 员 陈胜然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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