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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娄某某危险驾驶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付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K81969桑塔纳小型轿车沿临颍县规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颍县107国道规划路交叉口时,被执行巡逻民警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经对娄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书证被告人娄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车辆信息查询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告知书、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2014)第411122-29000986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明知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会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某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陈胜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保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