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区黄金堆。 法定代表人:何广福,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俊杰,男,汉族。 申请人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1287523;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款人为开封市新创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