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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区黄金堆。 法定代表人:何广福,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俊杰,男,汉族。 申请人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区黄金堆。
法定代表人:何广福,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俊杰,男,汉族。
申请人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1287523;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款人为开封市新创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伯特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