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58号 申请人:许昌市许人商贸中心,住所许昌市延安路北段七里店乡五郎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云支,任该中心经理。 申请人许昌市许人商贸中心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许昌银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423631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河南姚花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昌市许人商贸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许昌市许人商贸中心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