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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四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30号 申请人:重庆四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林雅园20号附1-9-1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富,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30号
申请人:重庆四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林雅园20号附1-9-1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富,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四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许昌银行建安大道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6017047;票面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许昌宏展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四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四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