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40号 原告张新振,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陈亚辉,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 原告张新振诉被告陈亚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亚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2012年11月31日,被告给原告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新振工资六十九工整。当时每日工资100元,共计69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均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出示的证据:欠条一份,书面证言三份。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欠条符合证据构成要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书面证言相互印证,且与欠条相印证,本院对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5、6月份,原告为被告工作,每天工资100元。2012年1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新振工资六十九工整。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资,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言及原告陈述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确实欠原告六十九个工时,每个工时100元,共计69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69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张新振的工资69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亚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丁现术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浩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