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健与胡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张健,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张健,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胡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青于2014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健负担。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帅



责任编辑:海舟